鹤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人气指数:0 页面更新时间:2022-04-17 0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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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能: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组织开展人力资源调查,拟订人力资源流动政策,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
(三)负责促进就业、创业工作,拟订统筹城乡的就业、创业发展规划,健全就业援助制度,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负责就业、失业预测预防、调节和控制等工作;负责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管理工作;制定各类人才政策;负责农民工管理服务工作。
(四)负责职业能力建设工作,完善职业资格制度,统筹建立面向城乡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制度;组织实施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和继续教育政策,负责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培养和激励政策;监督管理技工学校、职业技能培训和考核鉴定机构。
(五)完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组织实施企业职工工时、工休制度、禁止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组织实施劳动(聘用)合同鉴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监察、争议仲裁,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依法查处重大案件。
(六)组织实施公务员法工作,负责行政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综合管理;综合管理政府奖励;负责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考核管理工作。
(七)会同有关部门指导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和人事管理工作;指导人力资源开发工作;牵头推进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工作;负责博士后管理工作;负责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选拔和培养工作;负责国(境)外人才、留学人才及智力项目引进和管理工作;管理来我市工作的外国专家和港、澳、台专家;实施境外人员就业政策,归口管理境外企业驻我市机构雇请劳务人员的工作;管理各类出国(境)培训项目(人员)和派遣出国研修工作。
(八)负责军队转业干部和随迁家属的安置工作。负责军队转业干部的安置和教育培训工作,组织拟订部分企业军队转业干部解困和稳定政策,负责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工作。
(九)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收入分配政策,组织实施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福利和离退休政策;建立和研究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正常增长和支付保障机制。
(十)负责对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实施行政监督;负责社会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拟订应对预案,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保持社会保险基金总体收支平衡;负责组织推行全市企业年金制度,并进行检查、监管;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社会保险及其保险基金管理和监督制度,会同有关部门编制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
(十一)建立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险体系。组织拟订统筹城乡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政策和标准,拟订统一的社会保险关系转续办法和基础养老金统筹办法,拟订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政策并逐步提高统筹层次;负责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工作,推动农村医疗保障体系的发展。
(十二)承办市委、市人民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电话:0750-8933122  

传真:0750-8933123  

电子邮件:hsldj@126.com  

地址:鹤山市沙坪街道水围新村八座1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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